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2025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備受關注的信托行業迎來重要消息:2025年將重新修訂《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制定《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這一系列舉措,將對信托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早在2024年底,《中國網財經》等媒體就曾報道,監管人士在2024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上透露,正在制定“1+N”制度體系。其中“1”是指《關于信托業進一步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N”則涉及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等業務細則。一位參會人士當時表示,“1+N”制度體系以三分類為基礎,預計2025年會出臺針對資產管理信托的監管細則。如今,金融監管總局的工作計劃進一步明確了這一方向。
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信托業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提出構建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4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就《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現行《辦法》于2007年制定,部分條款已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政策的銜接也有待加強。此次修訂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作出調整,修訂后的業務范圍共有三項:一是信托業務,將現行《辦法》中五項信托業務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資產負債業務,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三是其他業務,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此外,還取消了與信托公司主業無關聯度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四項中間業務。
完善制度體系,信托業轉型發展的迫切需求
從信托業新分類辦法實施以來,信托業不斷加快轉型步伐,但在具體業務操作中還缺少實施細則,特別是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和資產服務信托業務亟待完善制度體系。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認為,《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與《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在業務定位、投資者門檻、投資范圍、風險管控等方面存在差異。《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更強調專業投資管理、主動管理,傾向于投資標準化資產,可能提高投資者門檻,并強化主動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機制。
據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邢成分析,加快形成新分類背景下的“一規三則”,即新分類管理辦法和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實施細則、資產服務信托業務實施細則以及慈善信托業務實施細則,對信托公司轉型發展十分必要。一是能填補操作空白,新分類辦法僅明確原則,缺乏業務操作細則,導致資產管理信托與服務信托的展業標準模糊,易引發合規爭議;二是防范監管套利,服務信托未明確禁止資金募集功能,可能被異化為融資通道,需通過細則明確業務邊界;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現有信托系統難以支持服務信托復雜需求,需配套細則推動技術升級;四是對標國際經驗,日本等成熟市場通過專項立法細化服務信托規則,我國需借鑒以提升專業性。
邢成繼續表示,同時,出臺相關細則也具有強烈的迫切性。從風險角度看,2024年服務信托規模同比增50%以上,但操作風險事件頻出,如賬戶混同、信息不透明等,投訴量上升,亟需制度約束;從行業格局看,行業分化加劇,頭部機構已布局家族信托、預付金管理等創新業務,中小機構因規則模糊陷入展業停滯,加劇市場失衡;從監管協同看,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后,需與銀行理財、證券資管等統一監管標準,避免跨市場套利。
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不斷完善優化信托監管制度體系,圍繞信托業新分類管理辦法,加快“1+N”的制度體系建設,并強化相關監管細則的協同。橫向協同方面,統一信息披露標準,建立穿透式披露模板,統一預期收益率展示口徑;加強差異化關聯交易管理,對資產管理信托設定集中度比例限制,服務信托禁止自融交易,慈善信托強化受益人利益審查;構建數據報送一體化,搭建監管數據平臺,實現三類業務數據交叉驗證。縱向聯動方面,強化資本約束,將服務信托復雜度納入風險資本計量;實施準入資質分層,對ABS受托、QDII等業務設置硬性門檻;完善科技系統隔離要求,防止利益輸送。
重塑業務結構,信托公司面臨機遇與挑戰
相關業務實施細則的出臺,必然會給信托公司帶來業務結構重塑與挑戰。邢成介紹,新形勢下,信托公司的轉型創新方向,一方面要加快非標轉標步伐,細則可能進一步壓縮非標債權比例,倒逼TOF、固收+等標準化產品創新;另一方面要實現服務信托專業化,要求設立獨立事業部,配置法律、稅務團隊,提升服務附加值。
對部分中小信托公司,邢成表示,這可能意味著生存挑戰。一是資本門檻壓力進一步加大,少數中小機構面臨增資困境;二是專業能力存在較大缺口,特別是家族信托等業務對專業團隊要求更高;三是科技投入瓶頸,智能合約、賬戶系統改造年均成本超5千萬元,區域性機構難以負荷。
在相關政策體系完善過程中邢成建議,監管部門為信托公司提供更多戰略領域支持。在養老金融方面,允許保險金信托對接個人養老金賬戶,試點稅收遞延政策;在綠色金融方面,將ESG評級與信托報酬掛鉤,為新能源REITs開辟備案綠色通道;鼓勵開展跨境服務,依托海南自貿港試點QDLP信托,拓展離岸資產配置。
邢成進一步提出,新規通過“細則補位+資本約束+科技賦能”推動行業分化,頭部機構搶占戰略賽道,中小機構面臨專業化轉型或退出抉擇,最終實現信托業“回歸受托本源”的目標。《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的制定,無疑是信托業發展的重要節點,其后續的實施效果,以及對信托行業格局的影響,中國網財經將持續關注。
來源: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