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規將陸續施行,其中就包括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這是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實施14年后的首次修訂。此次修法進一步明晰了數字經濟反壟斷的適用規則,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制平臺經濟壟斷行為。專家分析稱,新修改的《反壟斷法》將更有力地打擊數字經濟頭部企業“二選一”的壟斷行為,為腰部、尾部企業提供了更好的保護,能有效保障中小企業生存空間。
與市場相向而行
新修改的《反壟斷法》總則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表示,這個條款可適用于反壟斷各個領域,例如算法共謀、“二選一”以及資本的無序擴張。在第22條專門針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強調,“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對近年來蓬勃發展的數字經濟進行規制,其實也是基于現實需要。6月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1)》指出,2021年全年查處各類壟斷案件175件,罰沒金額235.92億元。其中,來自互聯網行業的各類壟斷案件占2021年反壟斷案件總數的比例高達74%,互聯網行業反壟斷罰沒金額占比則達到92%。
在數字經濟浪潮下,我國平臺經濟也進入發展的換擋提速期。獨立國際策略研究員陳佳認為,平臺經濟在不斷創新便民服務的同時,也存在利用技術和市場優勢實施“大數據殺熟”等壟斷行為,普通民眾在享受高效便捷服務的同時,私人信息保護也越來越弱。新修改的《反壟斷法》能惠及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促進數字經濟企業健康發展。
劍指頭部企業“二選一”
互聯網行業的反壟斷案件中,“二選一”壟斷行為成為執法重點。2021年4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并對其處以182.28億元的高額罰款。
“《反壟斷法》保護競爭,但不是保護競爭者。如果競爭者退出市場不是因為產品的高價、低質或者劣質的售后服務,而是因為大平臺強制實施的‘二選一’減少了其用戶的數量,這顯然是一種扭曲的競爭。”王曉曄說。
事實上,對于“二選一”行為,早已在《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條款進行規制。對此,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表示,“‘二選一’案件可以被認為促進了反壟斷法對于數字經濟領域的重視,且為行政執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彥彥則認為,“二選一”限制了商家入駐電商平臺的選擇權,也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本次修訂《反壟斷法》,明確禁止了平臺的這種行為,優化市場競爭,保護了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中小企業生存拓空間
反壟斷監管的深入也推動了企業自查。7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阿里巴巴、騰訊、B站等企業受到行政處罰。事實上,破除頭部企業的強制“二選一”行為,是為腰部、尾部企業爭取生存空間。
崔彥彥認為,腰部、尾部企業往往處于弱勢狀態,新修改的《反壟斷法》禁止具有競爭優勢的平臺等利用算法、技術、資本等實施壟斷行為,會為腰部、尾部企業爭取、擴大生存空間,優化競爭形態,增加公平性。我國《反壟斷法》一直以破除托拉斯等壟斷行為為目標,對中小企業進行保護。但是資本的本源是逐利的,因此在真正的市場競爭當中,一定會衍生出壟斷行為,此時就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進行調節。
“未來國家應當會針對數字經濟及其周邊的法律關系進行詳細的規定,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腰部、尾部企業的切實權利,防止資本和優勢的過度集中。”崔彥彥說。
李洪江則認為,新修改的《反壟斷法》使行政執法部門對經營者集中的全過程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并且對腰部、尾部尤其是可能面臨“扼殺性”并購的企業,提供了更好的保護,減少了中小企業交易成本,有效保障中小企業生存空間。
(來源:北京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