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發布了關于印發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的通知。
據了解,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結合產品日常監管、產品問題通報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匯總編制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
“這對消費者而言是好事,幫助保險消費者提前排雷,讓投保變得更加清楚、明白,重塑信任感。”一位保險從業者坦言。
從新版“負面清單”看,主要包括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四個方面。
清理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
產品條款表述經常受到保險消費者“吐槽”,新版“負面清單”列明: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費者閱讀理解;條款中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的條文不統一、不集中,一些約定缺乏法律依據和判定標準、缺乏合理性;條款中對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盡義務表述不嚴謹,存在誤導銷售隱患;條款中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為誤導銷售提供便利,等。
強化保險保障功能
再如,產品責任設計強化保障功能。具體而言,產品設計雷同,部分報送產品嚴重同質化;分紅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條款中包含了賬戶管理、保證利率等概念,與萬能型產品類同;護理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設計為萬能型,且護理責任風險保費占保費整體比例較低,脫離風險保障本源;醫療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無風險保額或保險金額低于保費,嚴重偏離保險保障屬性,同時還提供保險資金投資增值服務;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第一年末現金價值即超過已交保費,同時條款設計靈活的加、減保額功能,實現類萬能型保險自由進行賬戶部分領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保險產品保障功能弱化,護理保險產品僅包含因意外導致的護理責任;年金保險產品既無保障功能也無儲蓄功能;產品責任設計與產品定義不符,定期壽險產品包含意外傷殘可選責任或生命終末期保險金提前給付責任;疾病保險產品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護理保險產品包含一般身故責任;醫療保險產品僅承擔醫療服務責任,等。
杜絕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
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更為嚴格規范,很多都已通過其他規定明確。例如,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并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夸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或初始費用為零或明顯偏離實際費用水平,產品費率厘定不真實不合理;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異化產品形態,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醫療保險產品其整體或部分年齡段健康管理服務費用占比過高;長期保險產品交費期設計為2年交,存在假期交風險;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定價未區分社保、非社保;長期保險產品利潤測試投資收益率假設嚴重偏離公司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與利潤測試中退保率假設等所反映出的預期存續期不一致。如:公司認定為非中短存續期產品,但利潤測試的退保率假設前5年已超過60%,等。
強化及時清理不合理產品
此外,在產品報送管理上“負面清單”列明:
產品備案材料存在漏報、少報,材料相關信息缺失等問題。如:實際報送材料少于清單表中所載材料;部分材料的簽字或用印缺失;變更備案的產品未完整報送其變更項目涉及的全部備案材料;清單表或條款中無產品編碼信息等;審批類產品作為備案產品進行報送;費率改革信息表中未提供核心償付能力數據,或未根據產品報送時間,及時更新近五年公司投資收益數據;投資連結型產品備案,未按照規定對投資賬戶設立等事項進行報告;某項產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單獨列報;已經變更備案的產品,其變更前的老產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開發的產品仍使用已經停售的產品名稱;對已備案滿一年但保單件數和保費規模不達標產品未按規定報送停止使用報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復售;對存量產品清理不及時,對質量效率低,市場認可度、有效性不強的“僵尸”產品清理力度不夠、決心不強;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等。
定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
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要求,各公司應當認真對照新版“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各公司應當在日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監管規制、“負面清單”等監管要求,認真做好產品開發、銷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實承擔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不斷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將持續從嚴監管產品,充分發揮產品通報、“負面清單”等機制的長效作用,定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對通報次數多、問題屢查屢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監管約談、監管問責并公開披露處理結果等一系列監管措施,持而不息規范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